接軌國際以利申請加入CPTPP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

我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22415日三讀修正通過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著作權法、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專利法第60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。為使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,符合「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」(CPTPP)之規定,將有利於未來加入CPTPP之諮商談判。

 

一、「著作權法」修正重點如下:

()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、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(即公訴罪);並規定侵害情節重大是指須符合「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」、「原樣重製」、而「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之損害」三要件之情形。

()由於盜版光碟式微,已非主要侵權來源,回歸一般處罰規定,故配合刪除現行重製、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責規定,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、沒入規定。

 

二、「商標法」修正重點如下:

()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,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、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,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,強化商標保護。

()現行商標法要求行為人必須「明知」,才構成民、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,刪除「明知」要件之後,民事侵權責任回歸以「故意或過失」為要件;刑事處罰則以「故意」為要件。

 

三、「專利法」修正重點如下:

()專利連結制度是CPTPP規定,在學名藥申請藥品上市許可前,就學名藥與新藥專利權有無侵權爭議,需建立解決爭議之機制。由於藥事法已於108820日施行「專利連結」制度,因此,須於專利法配套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起訴學名藥廠之依據。

()為兼顧學名藥廠之權益,如果新藥專利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提起侵權訴訟,亦應使學名藥藥廠得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訴訟,以免除學名藥上市後,可能被控侵權之風險。

 

CPTPP全名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(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-Pacific Partnership, CPTPP),前身為跨太平洋夥伴協定(Trans-Pacific Partnership, TPP),在美國退出後,由其餘11個國家推動完成。是一個高標準、全面性的區域貿易協定,成員包括澳洲、汶萊、加拿大、智利、日本、馬來西亞、墨西哥、紐西蘭、秘魯、新加坡及越南等11個國家;成員國涵蓋人口達5億;GDP合計占全球13%

 

2021年,CPTPP11國占台灣貿易總額四分之一,雙邊投資額25.31%。其中,日本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越南,更是台灣的前十大貿易夥伴。未來隨著成員國可能增加,貿易總額和雙邊投資比重也會提高,因此,於20219月我國申請加入CPTPP